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上级减负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减税降费各项政策,确保增值税改革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取消和清理涉企保证金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落实到位。具体政策内容详见附件。(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人行松阳县支行、松阳银监办、松阳供电公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涉困企业税费帮扶措施。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将重点帮扶企业纳入“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类别,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各50%的减免。(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相关乡镇<街道>)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三)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制定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信贷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信贷保障力度,将制造业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县政府对银行业的年度考核,并作为财政性存款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控制比例、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大对制造业的贷款投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纳税信用良好、销售订单稳定、主营业务突出、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扶持,坚决摒弃一刀切,不得随意抽压贷。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高出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松阳县支行、松阳银监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
(四)大力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制定出台加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13〕93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入对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4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松政办〔2018〕146 号)执行,政策之间有重复的,按从新从高原则适用。其中,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财政奖励方式及时间为: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按照公司与中介机构合同约定的中介费付款进度进行奖励)。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并报省证监局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且省证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该奖励资金在省证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之日后一个月内予以收回)。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的,该奖励资金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收回)。公司成功上市后的当年,分别给予公司及经营团队一次性各奖励200万元,合计400万元。对全县第一家上市公司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松阳县支行)
(五)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对从银行获得科技助保贷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以月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补助。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5%给予补助。以上年补助额度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松阳县支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
(六)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职能,深化银担合作,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房产余值抵押、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机器设备抵押以及信用保证担保等业务。在2018-2020年期间可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控制比例从5%提高到8%。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在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按原标准降低50%,优惠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充分发挥松阳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县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积极研究纾解企业股权质押困难,化解流动性风险的行动方案。实施办法按照《松阳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松财企〔2016〕268号)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用工服务
(八)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严格按省政府要求下调职工医疗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失业保险费费率和改进公积金缴存机制。及时落实国家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针对性措施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实施产业工人培育工程。制定出台关于深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实施意见,定期举办综合性及主题性人才招聘会,并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招聘活动。加强与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等合作,定期举办“生产实训一体化教学车间”“教学工厂”等类型的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产业工人培育合作,重点解决不锈钢、鞋服、装备制造等行业的产业工人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招才引智。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松委发〔2018〕43号)等人才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等,适当放宽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的引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在县外参加社保的高层次人才并在企业连续领取十二个月薪酬的,可以享受在本地参保人员的同等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用能保障
(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到2020年,力争全县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所有工商业企业用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退临时接电费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供电公司)
(十二)强化企业用气保障及价格监管。加快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建设,优化完善天然气城镇管网,增强企业用气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监管,计划执行的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不高于 0.90元/立方米,供气企业自采补充天然气按成本价格进行销售。(县发改局)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用地保障
(十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允许工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20亩的同一宗地,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可以分期验收、分期办证,用地在50亩以下的,最多不得办理超过三本不动产权证书;用地在50亩(含)以上的,最多不得办理超过四本不动产权证书;用地在100亩(含)以上的,最多不得办理超过五本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
(十四)扶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绩效(星级)评价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3星、4星、5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五)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并在2020年底前完成的制造业技改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若企业购买转让设备或自制设备,则由经济商务局牵头,先行做好设备价值评估工作,下同)投资额在100(含)-500万元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等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下同)补助提高到12%;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等投资额补助提高到15%,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积极争取省级重点领域试点项目,加大对承担省级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补助比例可提高到设备投资额的30%以上,单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六)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其当年研发费用由县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科技局核定,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奖励政策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7〕204号)执行。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七)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和软件投入的 12%给予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进一步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十八)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制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常态化应对机制,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提升外贸投资便利化。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重点出口企业提供绿色退税通道。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积极规避外贸收汇风险。(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县领导和涉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重点企业,重点企业包括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500万以上、综合评价A类的企业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年开展企业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确保企业反映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大力实施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和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政策。(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集聚区管委会)
(二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制度,深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着力压缩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降低企业融资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县跑改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集聚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中心)
九、附则
本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县级奖补类财政政策,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当年不享受。
本意见除有具体施行时间的条款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降低税费及财政奖补的政策条款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有上级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则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本意见与上级及本县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本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各牵头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后两个月内制定出台。对提高奖补标准的政策条款适用原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增的扶持政策条款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